2016房产契税新政策: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2016-11-07 14:45:05    来源:楼盘网

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税?

一、房产契税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产契税新政策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房产契税新政策免征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房产契税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房产契税新政策”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关于实施范围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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